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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对继承制度的影响

作者:廖祺      来源:本站     浏览:

随着社会发展的进步以及思想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人不再避讳谈论“死亡”,并且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做好财产规划,避免家庭矛盾的产生。2021年3月20日,中华遗嘱库发布了《2020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最年轻的遗嘱人是17周岁。(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有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也说明“00后”都开始订立遗嘱了。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数据来看,遗嘱案件数量占继承纠纷案件总数的24.3%,由遗嘱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比于之前实施的《继承法》,更加顺应时代和民众的需求,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1、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形式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以最后遗嘱为准。立遗嘱人还可以“行胜于言”,用实施法律行为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其行为与所立遗嘱内容相反,以其实施的行为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4、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增大,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5、增加被继承人宽恕制度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

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目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有以下六种形式: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通常情况下,大部分人会采用自书遗嘱的形式,为避免日后争议,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必须由本人全文亲笔书写,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写上年月日。如果超过一页,则每页都应由立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当自书遗嘱产生纠纷时,如果有继承人不认可是立遗嘱人本人书写,持有遗嘱方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很难认可遗嘱的效力。因此,自书遗嘱可以请见证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字。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任何个案,敬请联系律师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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