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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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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宋传毅
职位:专职律师
邮箱:1240913398@qq.com
电话:13973118413
传真:(0731)85384397
个人网站:

业务领域

民商事案件、公司法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投资融资、政府法律顾问、刑事辩护、行政法土地法等。

工作经历

宋传毅律师,籍贯山东烟台,湘潭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共党员。一九八六年在企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一九八八年八月在长沙市南区法律顾问处从事律师工作,一九九0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和湖南省司法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在长沙市南区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

一九九二年至二000年任长沙某国有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室主任,并在湖南省高新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二00一年一月入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工作,为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曾任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董事会董事、副总裁、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十三年。

自信、务实、兢兢业业、一丝不苟;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是宋传毅律师的服务宗旨。


曾担任:

1、湘潭大学通程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2、湘潭大学通程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3、湘潭大学法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

现聘为:

1、湖南省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员;

2、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法律顾问;

3、湖南省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

4、长沙火宫殿食品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5、湖南合一建设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宋传毅律师近几年部分典型案例

中央电视台专题报道的茶陵黄金案

茶陵黄金案经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法治在线》报道后,震惊全国。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经济日报等新闻媒体均对此案进行专题报道。作为该案辩护律师团的主要成员,宋传毅律师担任第三被告人郭XX的主辩律师。在抵制地方有关部门的巨大压力的情况下,宋传毅律师赴山东、吉林、北京调查取证,认真负责地做好了该案的一审、二审的辩护,经艰苦不懈的努力,二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关于“一审判处的主额罚金没有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将总额达834万元的罚金改判为30万元,依法维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长沙中光管业有限公司诉浙江永高塑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

该案是浙江名牌永高塑业“公元”牌产品质量纠纷问题,经省内2家电视台和一家报社报道后,在同行业内引起很大的反响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公元”牌给、排水管的销量已明显下降,宋传毅律师接受“永高塑业”的委托后,搜集大量的证据,调查走访了业内行家人士,了解了塑胶管业材质性能、安装、使用以及注意事项等问题。开庭前夕“永高塑业”派总工程师徐××从上海来长沙希望与原告方调解作出赔偿,经宋传毅律师依法、依据、依理的说服,“永高塑业”放弃了调解的愿望,法庭上宋传毅律师依法为“永高塑业”进行了代理,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宋传毅律师依法维护了“永高塑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了该公司“公元”牌的知名度,保证了“公元”牌产品在长沙湖南的畅销。


原告宋XX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理赔纠纷一案

原告宋XX身体一贯很健康,其儿子考虑到宋XX已退休,2017年4月17日给其父亲宋XX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了一份平安康寿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在等待期过后即合同生效180天、保险期内被确诊恶性肿瘤给予理赔。2017年10月宋XX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去检查,2017年10月27日(也就在等待期180天之后)被确诊为肾癌。根据保险合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应理赔人民币10万元给宋XX,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拒绝理赔,2018年3月19日宋XX委托宋传毅律师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赔付人民币10万元。2018年6月7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宋XX支付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诉讼费用。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历时13个月,宋传毅律师尽职尽责的依法维护了宋XX的合法权益,主持了公道伸张了正义。该案的胜诉不但宋XX得到了应该理赔的保险金10万元,最主要的是对一个癌症患者的最大安慰。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所在。


原告陈XX、寻XX与被告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陈XX与寻XX系夫妻,陈XX与被告赖XX系老乡,两人有多年的民间借贷往来。有时陈XX找赖XX借钱,有时赖XX找陈XX借钱。双方拆借过程中凭老乡的信用关系都没有写借条,也没有保留转账记录,而且有大量的现金交易,只是寻xx每次拆借时在自己的记账本上写明互相借款的数额、利息以及还款日期。因赖XX借陈XX、寻XX的借款次数很多、借款数额较大,2015年8月经双方对账后赖XX出具8 1万元借据一张。之后陈XX、寻XX多次找赖XX要钱,开始赖XX说无钱,愿意房屋抵债,但房屋要价太高双方未达成合意。一年后当陈XX、寻XX再找赖XX要钱时,赖XX拒不认账,说:“没有欠你们的钱,你们要打官司就打官司”。寻XX找到宋传毅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宋传毅律师听了寻XX对案件的陈述,看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凭着多年的执业经验,认为没有转账记录,单凭借据以及赖XX没有签名的寻XX记账本,认为该案的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但宋传毅律师为了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为当事人挽回损失,毅然接受了陈XX、寻XX的委托。接受委托后宋传毅律师向委托人更加详细的询问情况,反复查阅寻XX多年的记账本,最后根据赖XX出具81万元借条的日期以及寻XX多年的记账本,从出具借条的日期开始向前反推每一笔借款的本金、利息以及欠款的数额,并列了几页纸的清单,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后支持了原告陈XX、寻XX的全部诉讼请求,81万元本机包括利息。赖XX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中院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了赖XX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原告陈XX与寻XX十分感激宋传毅律师,并聘请宋传毅律师为他们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原告向××诉湖南省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衡东县司法局、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谭××赔偿纠纷案

原告向××诉湖南省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衡东县司法局、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谭××赔偿纠纷案,要求赔偿156620元,纠纷产生后,衡阳电视台、衡东电视台、以及衡阳市有关报社都作了报道,在当地产生了很大的反响,人们都在关注此纠纷的进展和解决。同时给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衡东县司法局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经人介绍推荐,衡东县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决定,宋传毅律师担任第一被告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的代理人。法庭上,宋传毅律师对案件精辟的分析、论理、辩解,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可和院领导的赞同。衡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衡东县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受到了衡东县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律师界同仁的好评。


宋传毅律师有很多经典的案例,限于篇幅,无法一一论述。成绩只能代表过去,关键在未来,宋传毅律师郑重承诺:将一如既往的尽职尽责地为每一位当事人服务,尽最大努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选择宋传毅律师,是您明智、正确的选择,一定没有错!

宋传毅律师的联系方式:

手机:13973118413

微信:同手机号

邮编:410015

E-mail:1240913398@qq.com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第六都兴业IEC大厦第28楼(地铁1号线涂家冲站3号出口南行100米)

湖南省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站点员的权利

省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员,是由省优化办严格按一定程序聘请的,负责对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监督和测评的人员。

(一)对司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测评。

(二)对司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有权亮明身份予以劝阻。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门执法检查时,有权要求其出示《湖南省涉企检查备案表》,对无备案的检查,有权拒绝。

(三)有权深入企业和重点项目现场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和信息,并代表相关企业直接向省优化办反映有关发展环境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四)对政府职能部门正在进行的执法活动,监测员在出示监测员证后,有权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并向省优化办反映。

(五)在省优化办的组织下,参与对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履职情况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