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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理律师代理股东权利纠纷典型案例

作者:李理      来源:     浏览:

李理律师代理股东权利纠纷典型案例

1、承办湖南省首例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

原告长沙化学试剂玻璃仪器有限公司(简称化玻公司)六位股东,均系化玻公司改制前职工,改制后经过合法身份置换,成为公司股东。改制4年来,化玻公司的资产流失情况比较严重,上千万资产的去向不明。股东多次要求公司董事会说明资金使用情况,并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但未能被公司同意。2005年3月,李理律师接受原告化玻公司六位股东的委托,起诉被告化玻公司。本案经过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历时三个多月的审理,最终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成立,被告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提供公司改制以来财务会计资料备原告查阅。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判决结果被2005年10月出台的新公司法肯定,该案判决书并被编入2005年度《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案例选编》一书。

2、承办股东会议决议效力纠纷案例。

2008年,李理律师继续承办了长沙化学试剂玻璃仪器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一案,并在一审、二审均取得全面胜诉的结果。通过该案,确立了这家企业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促使这家改制企业终于彻底摆脱改制以来多年存在的全面瘫痪、董事会不作为的窘迫困境,确认了新成立的领导班子的合法地位,从而使该公司步入正轨,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根本性的保障。

3、承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股东与外方股东合作经营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管辖。

北京远东华剑科技有限公司与香港的King Country Limited共同投资成立辽宁盘锦远东锦星化工有限公司,从事化工生产。在合作过程中,中方股东与外方股东发生严重纠纷,中方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害。李理律师接受中方股东委托,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终止合作合同。在审理过程中,合资企业被责令关闭,李理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解散清算过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将中方股东的损失降至最低。

4、承办股东利润分配权纠纷案例。

原告熊兴和、傅前锋曾是湖南戴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高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20%、10%,湖南洞庭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洞庭公司)是戴高公司的大股东,持股30%。在2008年4月,原告熊兴和、傅前锋通过与洞庭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及《会议纪要》的形式,将其名下全部股权转让给洞庭公司,双方约定对退股时未分配利润、已中标合同的预期收益等按退股前持股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后因双方对未分配利润、已中标合同的预期收益争议较大,酿成诉讼。李理律师代理原告诉至法院,通过大量举证、司法审计,运用公司法以及合同法的法学知识,最终法院不仅判决戴高公司应分配两原告利润等共计20多万元,而且判决另一股东洞庭公司对戴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得到全部支持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