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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研社三起维权案索赔无果 进货单据能否免责

作者:戴松叶      来源:     浏览: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记者 邹韧

近些年,图书被盗版已司空见惯。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出版物市场秩序,许多出版社都在不遗余力地进行自主打盗维权工作。诉求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和民事赔偿已成为大多数出版单位采取的维权方式。

然而,最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维权工作却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该社去年在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三个销售盗版书的书商,但让他们没想到的是:这三起案件在确定涉诉书籍为盗版后,却只判决被告停止销售涉案复制品,驳回外研社其他诉讼请求,原因是销售涉案盗版书的书商提供了正常进货渠道的图书批销单。外研社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日前就此事采访了外研社法律事务部主任李晶及相关律师。

案由:销售盗版证据确凿

这三起案件均发生在2010年10月。当时外研社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湖南省常德市有多家书店在销售盗版《新概念英语》,接到举报后该社立即派人对此事进行暗访。在核实后该社便委托代理人先后从常德市武陵区博士书店、荣誉书店和石门县华溢书店三处购买了《新概念英语》第1册、第2册、第3册、《新概念英语》练习册第1册等图书,并请公证人员对整个购书过程进行了公证,后经鉴定所购图书均为盗版。故外研社将这三家书店的业主以侵害作品专有出版权为由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名被告停止销售涉案图书,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4万余元。2011年7月27日、28日常德中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三起案件。

法院对这三起案件中的涉案图书均与正版图书进行了比对,最终认定为盗版。故判决三名被告停止销售涉案图书。但对于外研社提出的经济赔偿,除石门县华溢书店业主因所销售的两种图书中的一种印刷日期在其提供的进货单据日期之前,被确定没有合法来源,从而被判处赔偿经济诉讼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00元外,对于三被告的其他涉案图书法院均驳回外研社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

焦点:进货单据能否免责

记者从这三起案件的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定三被告销售盗版书籍的行为,侵犯了外研社图书的专有发行权,故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但由于三被告均对所销售的图书提供了合法来源,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长期为出版社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的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戴松叶告诉记者,通常法院对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是按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的。上述三起案件中被告虽然提供了进货单据,但从关联性角度分析不能证明被告所销售的涉案图书具有合法来源。她举例说明,张三曾经从银行取过面值为100元的钞票,后张三给了李四一张面值100元的假钞票,是否能因此得出结论,张三支付给李四的假钞必然来自银行,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从三被告提供的进货单据看,只能证明三被告曾经从第三人处购进过《新概念英语》,而不能证明涉案图书就是所提供的进货单据中的一本。

在庭审中,外研社向法官提出了被告虽提供进货批销单,但涉案图书有可能是从其他渠道购进的看法。法院认为外研社对此并未提供证据,因此不予采纳。

李晶告诉记者,让原告承担证明被告有合法渠道之外的非法渠道,这对于没有“侦查权”的原告来说显然是过分加重举证责任。有法官也建议外研社应在被告提供进货单据时,追加进货单据上的批销单位为被告。提供一次真实、合法的进货单据,对于每个书商都很容易。如果被追加的被告也提供进货单据,出版社必将在同一起案件中陷入一轮又一轮的“追加被告”的怪圈中。而依据常德中院一审的判案思路,出版社花费大量财力物力的维权结果将是依然有侵权书籍存在,却无人为侵权书籍埋单。

据李晶回忆,早在2005年6月,外研社在湖南省湘潭市就打过一个类似的官司,一审法院也是因为被告提供了涉案图书的进货单据而被免责,后外研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高院终审认定,被告提供的进货单据不能证明被告进货渠道的排他性和唯一性,因此不能认定涉诉图书就是所提供的批销单上的其中一本,故判决被告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7000元。

呼吁:法律应为权利人做主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秘书长、高等教育出版社打击盗版办公室主任吴勤。他认为,出版社的主要职能就是出好书,为大众提供丰富、高品质的精神食粮。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因为盗版的猖獗,出版社不得不花很大精力、人力、物力去打盗维权。据他介绍,目前该联盟的29家成员单位还没有遇到过类似外研社这样的案件。他认为,提供涉案图书合法来源的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如果所提供的证据有瑕疵,理应由侵权人对证据中有瑕疵的地方进行补充,而不应把寻找证据的责任附加到权利人身上。目前的现状就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如果在确认涉案图书是盗版的情况下,再让权利人去找证据来证明盗版图书的具体来源,那对于权利人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

针对此案,记者又相继采访了几位律师,他们表示,现在很多律师都不愿意接收知识产权案件,其主要原因其实很简单:收入太低,无法生存!了解这三起案件的一审结果后,一位律师开玩笑说,他现在很想给盗版书商当代理人,只要从书店进一次货,有一张合法来源的进货单据,其代理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卖盗版书,因为法院对被告方合法来源的宽松审核,让其好似有了一张“免死牌”。

进货批销单 能否成盗版书商“免死牌”

【编辑:刘欢】

人民网:http://culture.people.com.cn/h/2012/0322/c226948-211502614.html

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ul/2012/03-22/3765171.shtml

中国高校教材网:http://www.sinobook.com.cn/dealer/newsdetail.cfm?iCntno=9782

中国经济网:http://i5.ce.cn/ce/culture/gd/201203/22/t20120322_23179812.shtml

百道网:http://www.bookdao.com/article/36602/?type=277

现代消费网:http://www.xdxfdb.com/html/2012/0322/37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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