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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地问题

作者:周窕隽      来源:     浏览:

借款合同是使用率最为广泛地一类合同,自2012年到2016年,长沙市两级法院受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总数超过两万多件,可见借款合同纠纷广泛地存在于人们的民事活动以及商业活动中。然而大家对于借款合同的拟定大部分都是手写的借条,这样的形式较为方便快捷,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即使是书面拟定的借款合同,大家对于出现纠纷时管辖地的约定也并不一定十分清晰,下面来帮大家梳理一下关于借贷合同管辖地的规定,作为大家拟定合同、起诉以及应诉时候的一个参考。

借款合同出现纠纷的时候如何确定管辖的法院,如果需要对管辖地进行约定时应该如何约定,约定不明时又如何确定纠纷的管辖呢?

清楚借款合同出现纠纷时管辖地的规定有利于拟定合同时选择更为有利于自己的管辖地的约定,在起诉时也不至于盲目地起诉,出现不知去哪起诉的情况,或是当对方起诉时,根据法律的要求提出合理的抗辩。

一、如何对管辖地进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可以对于管辖法院进行协商以及约定,约定管辖时应该注意约定应当明确,不要出现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对于管辖的约定应当明确而具体,避免发生误解与分歧;不能突破与纠纷的关联性而约定管辖。并且本着签订合同对自己有利的原则,应当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约定,比如债权人住在长沙,债务人住在北京,站在债权人的角度,最好将管辖地约定在长沙,出现纠纷时便于起诉以及应诉。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管辖地?

借款合同属于合同的范畴,对于其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当依照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借款合同对于管辖的法院没有明确约定的时候,应当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较为明确,但是如果遇到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或者网上银行汇款的情况,以及双方是通过现金交付然而无法证明交付的地点的情况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呢?

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对于管辖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地,但是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且为单务合同,这个有别于商业借款合同,以交付借款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一经借款的交付即合同成立,债务人具有还款的义务,而债权人具有收回借款的权利。因此若将借款的交付行为解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则存在逻辑矛盾,借款交付地并非合同履行地。在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是“出借人住所地”,民间借贷合同争议管辖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情形下,“出借人住所地”依法取得了当然的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批复是对于商业借款合同的规定,该类合同为双务合同,“合同履行地”应当理解为做出借贷行为的地点,因此直接将“贷款方所在地”规定为“合同的履行地”,实则就是“债权人住所地”,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并不相冲突。

综上,“债权人住所地”即为“合同的履行地”,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债权人住所地”进行起诉。

四、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网上银行转账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应根据其性质确定为还款所在地,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即为“出借人住所地”,而不应想当然地认为借款交付地,如现金交付地、借款汇出地等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以此为据确定是否有管辖权。

因此如果是银行转账的情形,不应盲目地将银行汇出地或者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确定为合同的履行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应该将“出借人住所地”认定为合同的履行地。

作者简介:

周窕隽,海南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商风险管理事务部成员,

业务领域: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法律服务、企业合同风险防控和交易管理法律服务、企业危机应对法律服务、公司治理模式设计与风险管理法律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筹划与风险管理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借贷纠纷等领域。

电话:13975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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