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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落实的几个情况

作者:季思      来源:本站     浏览: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嫌疑人是掌握案件基本事实的一个重要环节,这对于该案今后的走向和结果的预判起到自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出台,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也在该意见的指导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现笔者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日常办案经验总结出“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落实的几个情况”。

第一、是否有从宽处罚的几个情节:

1、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对于未成年人和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可以从宽处罚。但是对于

年龄的界限一定要以身份证为主,在办案过程中,偶尔会遇见嫌疑人家属拿出毕业证或者病历本之类的年龄证明材料,可是在不能合理排除户籍办理机关确实出现登记误差的情况下,不能随便认定嫌疑人就是未成年或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人。

2、犯罪嫌疑人的生理特征

盲人或又聋又哑人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宽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聋哑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精神病人的鉴定尤为重要,需要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才能予以认定,如果仅凭周围邻居或亲戚朋友的证词是不能认定为精神病人的。特别是吸毒或酒后的神志不清犯罪的不属于该条的从宽情节。

3、是否存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情况。

此条在司法实践中是最难以认定的,特别是犯罪的未遂与中止有时候没有客观的统一标准,这给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在未遂与中止有分歧的前提下,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未遂,就应该按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认定嫌疑人是犯罪中止。

4、侵犯人身或财产型的案件是否存在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情况。

5、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共同犯罪中,从犯和胁从犯最高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甚至免除处罚。即便都是主犯,罪责较轻的也可以适当从宽处罚。在第一次会见嫌疑人时,如果没有得到侦查机关明确的认定,不要轻易根据嫌疑人的供述来判断是否属于从犯或胁从犯的事实,要在阅卷后对整个案件有了大致的了解才能做出。

6、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的情节。

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很多当事人就会完全推翻之前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大致的理由就是被刑讯逼供了或者没有足够的食物、水和休息时间,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全面分析案情,不可轻易的相信当事人的供述,而改变原有辩护的思路,在实践中操作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和成功的无罪辩护是难做到的,一定要认真和当事人进行沟通,说服当事人如实供述,并明确告知,在不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翻供,在量刑上是很难从宽处理的。

7、已经退赃、退赔或者有退赃退赔的打算。

退赃、退赔在一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为最终达到判处缓刑的目至关重要。

8、有被害人的案件,是否积极的进行了赔偿或者打算赔偿,是否拿到被害人的谅解书。

积极赔偿并不是一定要完完全全达到被害人或其家属提出的全部要求,积极的赔偿被害人是嫌疑人悔过的态度,即便没有拿到被害人的谅解书,只要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在量刑时,法官也会予以酌情考虑。

第二、从严处罚的几个情节:

1、是累犯或者有前科

累犯原则上是不能判处缓刑的,前科是累犯外的另一种从严处罚

情形,分为同种罪名和不同种罪名以及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这些法院都会酌情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

这是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往往案件能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判处缓刑成为法官考虑的重要的因素,所以关注被害人的身份在会见过程中是必须落实清楚的。

3、故意犯罪是否发生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疾病疫

情等灾害期间的。

综上所述,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把以上情况落实清楚,对一件刑事案件的走向和预判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部:季思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