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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有争议的“第三人”

作者:孙玲利      来源:本站     浏览: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一个问题时常会被提起,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人,是否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


初看这个问题,大家会觉得很简单,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在车上就是车上人员,在车下就是第三人,很好区分。可实践中, “车上人员”与“第三人”之争却也常见。不信,下面举个例子,请判断一下,受害人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人?

杨某驾驶自有车辆在一个斜坡上自下而上行驶,在行驶的过程中,杨某听到车子有异常响声,于是下车查看。下车查看的过程中,杨某被未拉紧手刹、往下溜车的车辆碾压左腿。事故发生后,杨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的责任范围内就其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以杨某不属于交强险、商业三责险的赔偿对象为由拒绝赔偿。

为此,杨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车下,不属于本车车上人员,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范围,支持了杨某的损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认为杨某是被保险人,且在事故发生时实际操控了车辆,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范围。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驳回了杨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之后,杨某在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向所在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再审法院驳回了杨某的再审申请,理由是:杨某系涉事车辆的驾驶员,对涉事车辆有实际的控制能力,其虽在事故发生时已离开车辆,但其因自己的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其赔偿不符合交强险的规定。

除了上述案例提到的这种“特别情况”外,另外一种情形也比较常见: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位于车上或者车体内,事故发生后被甩出车外。车辆失控后,受害人于车外与原本乘坐的车辆发生二次碰撞或者碾压。此时的车上人员是否发生了转换,变成了第三人?

律师点评:

1何谓“车上人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示范条款第四条明确为: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2“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

关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可转化说”和“固定说”。 “固定说”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受害人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而“可转化说”的观点则相反,认为“车上人员”与第三人存在相互转化的情形,“车上人员”与第三人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对以上问题并无统一意见。现行司法实践中,主流审判观点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原为车上人员)都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者’。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车上,由于车辆碰撞、倾覆等甩出车外的人员,适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规范;但是车上人员因车辆碰撞、倾覆等甩出车外后,又被该车辆拖拽、擦碰碾压等造成伤亡的,适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条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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