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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被隔离者及其家属的权利如何保证?

作者:刘婷      来源:本站     浏览:

2020年农历新年来临之际,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武汉打响并迅速蔓延至全国,一时间“冠状病毒”、“隔离”、“感染”等词汇频繁出现在手机消息列表,同时也牵动着各行各业关注疫情人士的心。

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中,医护人员积极奋战,主动请缨奔赴一线,将生死置之度外;政府工作人员、学者也迅速作出了响应,为保证大多数人的安全,顶着压力决定封城、隔离并成立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筹本区域疫情防控相关事宜;各界爱心人士得知前线物资缺乏,自发组织募捐;广大民众,谨遵号令,为降低感染率,不给国家添麻烦,在一个本该走亲访友,家人团聚的节日,足不出户,耐心等待......为打赢这场“战争”,大家都在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但同时由于疫情发生迅速,波及范围广,让人不禁思考那些被隔离的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利如何保护的问题。


被隔离者及其家属有哪些权利?

作为中国公民,宪法规定公民应当享有基本的权利如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包括生命权、狭义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社会经济权(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而被隔离者及其家属亦属中国公民,因此同样受我国宪法的保护,虽然《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符合隔离要求的被感染者需要接受隔离,即对被感染者实施必要的人身自由限制,《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密切接触者实施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但隔离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一种行政性强制措施,也即及时强制措施。这是基于公共安全、社会利益及公民自身安全考虑,对人身自由采取的一种临时性限制措施,也是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结果。因此,被隔离者在接受隔离期间,其基本的宪法性权利需尽量得到保证,而作为被隔离者的亲属,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家中又无其他亲人可以照顾其日常起居的家属,其宪法性权利亦需得到保证。

如何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对于被感染者,在被隔离期间,首先应当保证其生命权。《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定机关决定并宣布”,此时,一般由医护人员为被隔离者提供治疗及服务,若被感染者经过医治得以康复后,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由原决定隔离的机关及时为康复者解除隔离措施,此外,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对于被隔离者的亲属,尤其是独自在家生活不能自理的亲属,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3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该通知规定由城乡社区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工作,加强对社区特殊群体和困难家庭的关怀慰问工作,帮助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生产生活问题。城乡社区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关心支持,主动了解并协调解决其家庭实际困难;对于家庭成员有医务人员且承担隔离治疗任务的,要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协助做好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照顾工作。对于患有其他慢性疾病的社区居民,要重点加强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其预防交叉感染的意识和能力。对于有家庭成员接受隔离治疗的,要督促其他家庭成员做好居家医学观察,同时为其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服务和心理危机干预,有效纾解疫情的心理社会影响;对于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亲属已接受隔离治疗的老年人,要协调相关养老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服务。

冬天已经过去,相信迎接我们的不只有鸟语花香,还有疫情过后的欢声笑语。


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

2.《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3.《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4.《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5.《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