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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正义——南医大奸杀案的法律思考

作者:孙莉      来源:本站     浏览:

2020年2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已破获28年前原南京医学院学生林某遇害一案,消息传来引起了全国公众的极大关注,尤其是本案的追诉时效问题引起了学者以及法律从业者的广泛讨论。


一、案情简介(信息来源于网络资料)

1992年3月的一个雨夜,原南京医学院医学系88年级6班学生林某于晚自习后失踪,学校发现后随即上报了失踪。3月24日林某的尸体在学校教学楼天井内的窨井中被发现,经法医检验系被钝器击打头部并实施强奸后,按入窨井中窒息身亡。警方还在尸体上提取到了凶手的DNA,并对全校内的男性教职工进行比对,还在方圆两公里的居民小区进行调查询问,排查人员超过1.5万人次,专案组成立后还曾派办案民警分赴浙江、江西、山东、四川等10余省,对重点人员开展深度调查,可惜都没有发现。28年过去了,警方侦查人员换了一批又一批,没有改变的是警方从来没有忘记自己肩负的破案使命和死者母亲每年3月23日雷打不动向公安机关询问案件侦破进展的习惯。

事情在2020年迎来了转机,2020年2月19日警方应用最新刑事技术,明确该市沛县一麻姓家族人员中有重大作案嫌疑。专案组民警立即对该家族在南京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并将符合嫌疑人年龄特征的人员作为调查重点。DNA比对结果显示,麻某某的DNA与犯罪现场提取的死者体内DNA一致。2月23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麻某某抓获归案,麻某某承认了将林某强奸并杀害的犯罪事实。

关于本案的破案过程,网络上曾经流传过另一版本。受害人林伶的师兄以特殊途径获得了凶手的DNA样本,并建立了一个校友群,号召大家通过凶手的DNA样本不断进行比对,首先找到了凶手舅舅,通过排查其亲属锁定了本案凶手并报警。有网友表示,这段破案经过中存在漏洞,嫌疑人舅舅DNA中Y染色体不可能和凶手相同,随后南京市公安局声明专案组未收到死者师兄妹提供的线索,网传受害人师兄妹提供破案线索的帖文系谣言。





二、本案可能涉及的罪名及刑期

从目前已知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麻某某对被害人实施了“钝器击打头部”、“实施强奸”以及“按入窨井中”致使被害人窒息死亡的犯罪事实,但由于以上行为实施的先后顺序尚不明确,又无被告人供述得知当时发生的真实情况,暂就现有情况作出如下几种假设:

如行为人因与被害人存在某种纠纷故意用钝器击打了被害人头部(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后见色起意实施强奸,最后出于防止被害人呼救、罪行被发现的目的杀人灭口,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具有故意伤害、强奸、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意,又实施了相应行为,则应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三罪数罪并罚。

如行为人出于强奸目的对被害人采取暴力,并于强奸后实施了杀人行为,此时暴力行为包含在强奸行为之内,行为人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两罪数罪并罚。

同上一种假设,行为人出于强奸目的对被害人采取暴力,并且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则被害人死亡是强奸罪的加重结果,则行为人属于强奸罪结果加重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规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已检索到的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既遂判例结合目前已知情况来看,符合第1、2种情形的大多判处死刑(或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考虑到1992 年发生的“3·24”案件是南京市为数不多的恶性大案,当时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至今仍是全国关注的有影响杀人案件之一,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本案犯罪嫌疑人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三、本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于追诉时效规定为: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因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按照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20年的时效来算,自从1992年3月案发至2020年2月已有近28年,已经远远超出了20年的期限。

有许多人就麻某某28年后落网是否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是否仍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提出了疑问。我国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仅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这几种,由于一直以来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根本不可能对麻某某采取以上措施。有人认为在公安机关未对犯罪嫌疑人麻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本案已过追诉时效。

也有人持相反意见,认为1997年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双方在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上存在很大分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有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是否应当追诉适用1979年刑法,现在已过追诉时效。

如果已过20年,是否意味着犯罪者可以逃脱法律制裁呢?也不尽然。如果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大,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意可以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此外,如果发现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追诉时效中断,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哪怕时隔多年,死者的父母亲友没有忘记她,28年来警方也没有放弃对本案的侦查,终于等到了真相大白的这一天,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这一切离不开现代刑侦技术的进步和无数人为案件侦破所付出的努力。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社会各界对真相的寻找、对正义的坚持,让我们坚信世间有公理,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来都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