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登录 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扫一扫进入微信
服务热线
0731-89800888

公众号微文共享

首页 > 通程动态> 详细介绍

以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作者:柳卫攀 李世凯      来源:本站     浏览:

根据合同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实践中,除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外,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形式(以下合称为“电子形式”)订立合同越来越常见。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以业务系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输电子数据订立合同;以及(2)以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传输扫描(照片)文件订立合同。相对于合同书形式,以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没有当事人手写的签字盖章或一方当事人无法获得另一方当事人手写签字盖章的原件,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判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本文从法律的相关要求出发,分析以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并据此提出相关防范建议,希望能对单位或个人以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实际操作有所帮助。

Part 1法律对以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相关要求

以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中,当事人的签名盖章被称为电子签名。电子签名的实质是数据。根据电子签名法第5条、第6条、第8条、第13条的规定,以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其真实性:(1)该电子合同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以及(3)电子签名具备可靠性。对于电子签名的可靠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专有性,即该电子签名属于当事人专有;(2)可控制性,即签署的电子签名数据属于当事人控制;以及(3)改动可发现性,即签署后对电子合同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因此,本文认为,以电子形式订立合同应当特别注意识别当事人的身份,并保证合同内容最终形成后未被更改。

Part 2以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法律风险

1、合同当事人主张账号不是本人“所有”。

在司法实践中,以电子形式订立合同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主张相关账号不是其本人“所有”,包括(1)自然人主张相关账号不是本人“所有”的账号;以及(2)单位主张相关账号未经单位授权使用。该类争议往往发生在以电子数据方式直接订立合同中,比如以微信聊天记录达成的一致。本文作者代理的多起案件中就发生过该种情况。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402民初1693号范春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由于平安保险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电子投保流程中如何准确验证并锁定签字人员的身份,应当承担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2、合同当事人主张账号不是本人操作。

该类争议也往往发生在以电子数据方式直接订立的合同中,特别是网络购物协议、网络融资租赁协议、网络借贷协议等。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4526号陈建忠与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中,陈建忠主张其没有使用其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与阿里小贷公司签订《阿里信用贷款合同》,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该类争议中,司法机关一般遵循私人密码使用即为本人行为原则,即只要在相关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使用了私人密码,如无合理的免责事由(如交易密码失窃、失密后已经及时挂失的;操作系统受到黑客攻击等),则视为当事人本人使用私人密码订立了相关合同。

3、电子数据遗漏或丢失。

某些中小企业因管理欠缺,可能导致其在管理过程中遗漏了某些电子数据,或因某些原因导致已经保存的电子数据丢失,如使用员工手机、电脑存储电子数据后在员工离职后未能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又如由于存储硬件丢失或更换,导致电子数据丢失。

Part 3以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对于以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法律风险,本文作者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风险防范:

1、事先确认对方当事人的身份。

一般而言,电子服务平台均要求实名注册,并进行身份验证。在具体操作中,为进一步核实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如为自然人,可以通过要求提供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以文字和语音双重回复确认,手持身份证录像确认,提供银行账号等方式确定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如为单位,首次订立合同的,应当尽量采用合同书形式或要求单位提供书面的联系方式确认文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单位工作人员对接时,应当以有效的单位授权为前提。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对接相关工作或传输相关信息。必要时调取相关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

2、及时保存相关电子数据。

对于合同订立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当及时保存、备份,并确保及时进行工作交接,避免举证不能。

3、加强合同实际履行证据的保存。

在对合同的订立出现争议时,当事人往往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证据来证明双方的合意。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合同义务履行证据的保存,比如往来协商记录、转账记录、出库单、交货快递单等。

4、必要时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或进行电子签名认证。

在发现争议中,对于关键的电子数据,应当进行公证,由公证机关确认其真实性。如条件允许,也可以对相关的电子数据进行第三方认证。第三方认证机构应当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官网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