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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干货】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以长沙地区企业为例)

作者:赵红      来源:本站     浏览:

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之后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又发文规定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现省内疫情已趋稳定,各类企业也基本恢复正常运营办公。复工前的职工工资该如何发放,成为了各个企业此时关注的核心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人社厅明电[2020]5号)、湖南高院《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0]16号文件)问题8、长沙人社《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长人社发[2020]8号)等文件的规定,在湘企业可针对以下不同的期间段及情形向职工发放工资:

一、在春节法定休假日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300%的工资报酬。

二、2020年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应按照休息日处理。此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先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200%的工资报酬。

三、2020年2月3日起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般为30天),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或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应按照合同标准或与其重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长沙市六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00元/月,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标准调整为1540元/月);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也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自2020年3月1日起,湖南地区失业保险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90%)。


比如:

A在长沙市区一用人单位工作,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等固定工资为5000元/月,绩效工资4000元/月封顶。2020年春节后因疫情影响,单位直到3月16日(仅举例,该日期非政府指导复工日期)才恢复正常上班。那么,职工A在节后疫情停产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2020年2月3日至3月2日,属于应正常发放工资的一个工资发放周期内,即便A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按5000元/月的固定工资标准向A发放工资,因A未提供劳动,绩效工资4000元可不予发放。

3月3日至3月15日,A依旧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单位可按长沙当地失业保险标准向A支付该段期间的停工津贴:(长沙六区失业保险标准为1530元/月,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失业保险标准为1386元/月)即单位应向A发放停工津贴为1530元÷21.75天×9个工作日=633.10元;3月16日正常复工后,单位即可按照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及工作时间据实向A发放工资。

特殊情况下,如3月3日之后该企业需采取部分人员以网络办公等形式先行复工的,企业可与该部分先行复工人员就全面复工前的工资标准重新约定,并按照重新约定的标准发放全面复工前期间的工资,但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长沙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自2020年2月2日之后至企业全面复工前,长沙地区企业职工的工资发放,可参照该公式予以计算:

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标准(2020年2月3日-3月2日)+[当地失业保险标准÷21.75天×未提供劳动的工作日](3月3日以后)。


此外,用人企业还应注意: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该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是因职工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职工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可不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