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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热点】疫情形势下的工期问题

作者:王逸鸿      来源:本站     浏览:

在武汉解封后,全国大多省市似乎进入了疫情可控阶段,但黑龙江省境外输入病例却连续多天以两位数增长,在海外确诊病例逼近200万例的背景下,境外输入病毒不可小觑,形势依然严峻。疫情使每一个人都深受影响,尤其是对很多小微企业,打击巨大。在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建筑企业来说,随着相关行业的复产复工,此次疫情给建筑企业带来的困难和挑战才刚刚开始。疫情对工期的影响,对招聘和管理劳务工人的影响,对人材机价格上涨的影响等,都将给建筑企业带来巨大的压力,下文笔者将重点阐述此次疫情背景下关于工程领域的工期问题。


因新冠疫情导致的工期迟延应该顺延工期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明确谈到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住建部办公厅在2月26日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此规定就“新冠疫情”影响下的工期延误如何认定的问题给出了确切的答案。因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迟延应当顺延工期,这是毫无争议的。但退一步说,假设此次疫情仅属情势变更,那么因新冠疫情导致的工期迟延是否还应该顺延工期。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的情势变更 , 致使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在某些方面,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具有一致性,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情势变更并不要求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后合同即使仍然处于能够履行的状态,但如果履行合同过于艰难,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其结果与订立合同时的目的相违背,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导致显失公平;此外,二者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区别。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中均可适用,出现不可抗力后,债务人将依法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也可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而情势变更主要是一项合同履行原则,旨在消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而产生的,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当事人间利益关系不平衡的状态,其本质是使当事人享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前文已述,不可归责于承建双方之工期迟延是由于客观事实所导致的迟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罢工、政变、政府政策等。

首先,情势变更具有产生变更履行期限,分期或延期履行的法律效果。从鼓励交易的目的出发,如果采取分期或延期履行能够消除情势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的,即应采取此种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因此,因本次疫情对部分建筑企业造成明显不公平的影响时,建筑企业可要求变更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相关约定,即相应的顺延工期。当然,除非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建筑企业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或仲裁委作出裁判,而不能当然地变更合同约定的工期。其次,因政策性因素导致停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如因奥运会、亚运会,政府要求停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同样,此次疫情形势严峻,在其影响下,全国多个省市大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都纷纷出台了对疫情的防控规定,而有些防控规定是专门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这些防控规定涉及到开复工时间、工地管理等多方面的要求,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当然要遵守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开复工时间的规定。那么这样一来,建筑企业有权根据当地政府政策,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顺延工期。

综上,无论是情势变更还是不可抗力,新冠疫情形势下,承包人都可据此申请工期的顺延。


承包人应采取避免和减少工期延误的措施

此次疫情形势下,建筑企业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情形下都有权要求顺延工期,但也仍有义务要采取措施避免工期的进一步延误。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这些措施可以包括:比如在原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工人主要来源于主疫区,不能及时派出足够劳务人员的情况下,积极协调其他地区的劳务分包企业补足相关劳务人员;又或者是在原材料设备供应商受影响无法及时供货情况下,应积极寻找可替代的供应商;在本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因感染等情况无法及时到岗情况下,与发包人协商更换相关管理人员;采取相应的赶工技术措施,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建筑企业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有些措施,如赶工措施的采取,应先取得发包人同意。


顺延工期的计算

4月20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建筑业企业影响的调查报告》,中建协建议出台文件明确工期顺延的起止点,停工的损失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计算和分担。可以看出,建设工程项目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直接受到本次疫情影响,而其中所引发的工期索赔以及工料价格上涨调差问题最易产生争议。从疫情期间工期索赔的时间段来说:

其一,春节假期。对于春节假期期间,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视为包含在原合同约定的工期范围内。故春节假期期间不能作为申请工期顺延的期间。春节假期后可以分两个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是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不得开工或复工的时间,这个时间段,建筑企业显然是有权要求顺延工期的。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允许开复工之后的时间段,是否可以申请工期顺延,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示范文本》的约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其二,需经市住建部门审批后方可复工阶段。部分省市住建部门在疫情趋于平缓后相继发布了建设项目复产复工需实行报备制度的通告。这一时间段是否工期顺延则需要视情况而讨论。不过,在此期间,住建部门重点审核涉及疫情防控、应急抢险、城市运行、重大民生及活动等项目的复工申请,一般项目在该时间段复工可能性很小,倘若建设项目在此期间未能获得复工的审批,这一时间段的工期仍然应予以顺延。

因此,顺延工期的计算关键是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允许开复工之后,建筑企业是否仍然受此次疫情的影响,不能按时开复工,或是虽然开复工了,但工程的实施仍然受到影响,而减缓了进度。如建筑企业欲申请此时间段的顺延,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工程的实施仍然受到疫情的影响而无法开复工或顺利实施。作为建筑企业,可以从现场受疫情影响不具备施工条件(如村民封路导致材料设备无法供应)、如材料供应商应疫情影响暂未开工、劳务人员受疫情影响无法或不愿意回工地上班等方面提供相关证据。


结语

疫情是一场战役,也是一次对法治的检验。新冠病毒的持续蔓延不仅仅对建设工程领域造成影响,任何一个企业,任何一个人都已经被迫的卷入了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之中。我们看到了灾难背后的众生相,也看到了疫情形势下规则和秩序的些许混乱,在祈祷春天真的来临的同时,“法律技工”们还有更多事情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