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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程原创】认罪认罚就不用找律师了?恐怕没这么简单

作者:周弋恒      来源:本站     浏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法律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原则,又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制度,无论是从国家法治化进步的角度,还是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维护的角度来看,都是意义重大的事情。这项制度旨在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准确及时惩治犯罪、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化解社会矛盾,是我国司法事业进步的重要标志。


有许多人认为,在认罪认罚制度之下,律师的“脱罪”效果越来越差,往往是付了钱结果还是认了罪,付了律师费都“打了水漂”,请不请律师都一个样,甚至觉得在结果一样的情况下,不请律师还能节约一笔费用。


那么,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的作用真的丧失殆尽了吗?

律师辩护的意义在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国家刑罚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无根据的侵犯,促进司法系统公平公正运转。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看似律师的辩护空间已经被极度压缩,但辩冤白谤是律师的天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放弃部分权利认罪认罚,从而获得较高的量刑折扣,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认罪认罚的程序适用等问题。


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指导意见》第39条就审判阶段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内容做了明确规定,虽然这一条的标题是“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但根据条文的规定,还应当包含真实性的审查。[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9条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庭审中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重点核实以下内容:(一)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三)被告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四)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五)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进行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依法需要转换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指导意见》第39条第2款规定:“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进行发问,确定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 ,这是关于自愿性、真实性审查方式的规定,以确定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刑事案件中,最为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律师应当最大程度的保障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在其不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是否选择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他人和单位出于任何目的都不能去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必须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的前提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有罪,也承认自己所犯罪行,那么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就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认罪认罚的建议,从而为其获得从宽处理的结果,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是自愿真实的。


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是不是正确、是不是应该认罪起到合法性的把关作用,只有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应当认罪认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律师也应当向其充分解释法律的认定原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例如理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进行辨别,错误地自愿认罪认罚造成错案。此外,律师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结果。例如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争取将逮捕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较大优惠的量刑折扣;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


协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确实需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那么律师可以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顺畅的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律师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一方面,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较早的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自愿主动认罪认罚说明主观恶性大大降低,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较大的量刑优惠;另一方面,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案件繁简分流的作用。

通常情况下,对于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其不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和适用规则,很有可能失去法定从宽处罚的机会。辩护律师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从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开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有罪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争取不批准逮捕;案件到了检察机关后,律师可以参与到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过程中,积极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争取不诉,如果案件确实要移送至法院,律师应当向检察机关提交律师意见,包含了从轻、减轻处罚的请求,以及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和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共同协商的结果,律师应当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进行充分协商,力求在法律范围获得更高的量刑优惠,并将协商的结果写入《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 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因为这是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后达成的协商结果,除了例外情况,应当予以尊重并且采纳。因此,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充分发表法律意见,在法定范围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保障认罪认罚程序的顺畅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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