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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程律师代理债权人在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死亡案件中终审胜诉

作者:肖依函      来源:本站     浏览: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深圳某公司、广州某公司诉徐某某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认定徐某某以其继承的物业价值为限在 2987 万元范围内,对债务人湖南某公司所欠深圳某公司、广州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通程律所合伙人柳卫攀律师代理深圳某公司。

01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深圳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徐某签订《股东借款协议》,约定深圳某公司向湖南某公司出借 5978 万元,广州某公司向湖南某公司出借 6522 万元,徐某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广西钦州的评估价值约 3000 万元物业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深圳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依约向湖南某公司出借了款项,但各方没有依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7年6月,抵押人徐某死亡。经律师调查,徐某某为抵押人徐某的法定继承人。2019年2月,人民法院受理湖南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为此,通程律师代理深圳某公司联合广州某公司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抵押人徐某的继承人徐某某按约办理抵押登记,如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徐某某在约定的抵押物价值 2987 万元范围内对湖南某公司所欠深圳某公司、广州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02 代理经过

抵押人徐某的继承人徐某某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深圳某公司、广州某公司没有依照《股东借款协议》的约定,先办理抵押登记、后出借款项,而是在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出借了资金,应视为深圳某公司、广州某公司对合同抵押条款的变更。作为原合同的抵押人徐某,在抵押行为尚未履行完毕时已死亡,致使抵押条款无法履行,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且,作为抵押人徐某的法定继承人徐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知晓其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深圳某公司、广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通程律师代理深圳某公司联合广州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抵押人徐某具有以其物业对借款提供抵押的真实意思表示,徐某与深圳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之间形成有效的抵押合同关系。因抵押人徐某未将案涉物业办理抵押登记至深圳某公司、广州某公司名下,深圳某公司、广州某公司没有取得抵押权。但是,作为抵押义务人,徐某负有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义务。案涉物业至今未办理抵押登记至深圳某公司、广州某公司名下,抵押人徐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抵押人徐某已于2017年6月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徐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亦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应视为徐某某接受继承。徐某某继承的仅是抵押人徐某的合法财产而非行为,在徐某某没有明确表示愿意继续代为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深圳某公司、广州某公司请求徐某某继续办理抵押登记,缺乏法律依据。但是,《股东借款协议》签订后,深圳某公司、广州某公司分别依约向债务人湖南某公司出借了资金,而湖南某公司未偿还该借款,客观上造成了深圳某公司、广州某公司的实际损失。抵押人徐某没有依约将案涉物业办理抵押登记深圳某公司、广州某公司名下,违反合同约定,损害深圳某公司、广州某公司的抵押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的价值,综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本案实际,二审法院认定,应当由继承人徐某某以其继承的案涉物业价值为限在 2987 万元范围内对《股东借款协议》项下湖南某公司所欠深圳某公司、广州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03 案件意义

本案所涉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已经死亡,继承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经检索,均为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人死亡的案例,或为未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人仍在世的案例。本案叠加数种极端情况,实际中较为鲜见,疑难复杂。本案历时三年,在一审未获支持的情况下,通程律师继续强化诉讼主张,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认定继承人承担责任,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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