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金融圈最扎心的职场真相:领导拍板、下达违规指令,基层员工只是奉命办事,最后领导获刑、自己被零补偿开除,沦为全盘兜底的“背锅侠”。近期一则银行信贷员劳动纠纷案判决落地,撕开金融行业长期存在的权责漏洞:客户经理遵照上级要求简化贷前核查、违规放款,最终造成千万坏账。主导整件事的团队长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实刑,一线经办员工无刑事责任,却被银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分赔偿都拿不到。
员工提起仲裁、诉讼,称“一切都是领导安排,我没有主观过错”,但全部被驳回赔偿诉求。
这起案件直击所有金融从业者的灵魂拷问:职场服从义务,能不能凌驾于法定合规职责之上?上级违规指令,真的能成为员工免责的“免死金牌”?银行内控缺位、管理层主导违规产生的损失,凭什么全部由基层员工独自买单?
一、案件复盘
1、管理层为冲业绩,强令员工突破风控红线
涉案员工陈某是某银行基层信贷客户经理,直属上级团队长占某为完成总行考核指标,明知合作养殖户存在养殖面积造假、经营流水虚假、授信资质完全不达标等硬伤,正常流程根本无法放款。
占某通过线下会议、企业微信反复下达硬性违规指令:跳过实地尽调、删减审查材料、直接走流程放款。
陈某持有信贷从业资质,实地走访后清楚掌握客户资料造假、放款存在致命合规风险,但碍于层级压力、考核扣分、评优限制等职场束缚,既没有出具书面风险异议,也没有向合规、内审部门上报风险,持续按照上级要求操作,累计违规发放三农贷款42笔,放款总额超1200万元。贷款到期后全部逾期,形成无法追回的巨额坏账,银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分层追责:领导锒铛入狱,员工净身出户
风险暴露后,司法机关与银行作出两极分化的处置:
上级占某:作为违规行为发起者、全程主导人,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实刑,承担刑事责任;
经办员工陈某: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但银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陈某先后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诉求戳中无数金融打工人的痛点:违规的想法、全部操作指令都来自上级,自己只是被动执行,不存在主动违规的主观故意,银行不分主次过错直接开除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离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
3、法院终审判决:员工败诉,仅支持少量年假补偿
两级法院均驳回陈某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仅判决银行支付少量未休年假工资。
裁判观点清晰有力:银行信贷岗位的合规审查义务具备人身专属属性、法定强制属性,不会因为上级下达管理指令而免除;员工明知业务存在重大违规风险仍配合执行,构成重大履职过错,银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看似只是普通劳动纠纷的一纸判决,却暴露出金融机构追责体系最大的争议:明明是银行内控失效、管理层主动主导违规,最终全部经营损失、职业代价,却要基层经办员工承担。
二、别再迷信“领导安排=不用担责”
绝大多数银行从业者都存在致命认知误区:只要是领导安排、单位要求,出事就该单位和领导兜底,普通执行者无需承担责任。但从金融监管法规、刑法、劳动法三重法律逻辑来看,这个想法完全站不住脚,也是同类案件员工几乎全部败诉的根本原因。
(一)监管层面:合规是第一义务,不存在“服从上级豁免条款”
银行业和普通企业区别在于:一线信贷岗位背负法定合规义务,而非单纯完成领导布置的工作。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办法》、《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规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信贷三查”,是客户经理独有的、不可转移、不可豁免的法定岗位职责。
监管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是搭建“全员风控、人人担责”的风险防火墙,杜绝管理层架空风控规则、基层员工盲目执行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追责逻辑十分明确:只要从业人员明知业务违规、存在重大资金风险仍办理业务,无论是否存在上级授意,直接丧失尽职免责的适用条件。
简单来说,服从管理是职场规则,坚守合规是法律底线,底线永远高于职场规则。陈某作为持证专业信贷人员,接受过全套合规培训,完全具备识别虚假授信材料、预判放款风险的专业能力,主动放弃独立审查职责、盲从违规指令,本质是违反法定履职义务,绝非简单工作失误。
(二)刑法层面:业绩施压≠法定胁迫,不能免除过错责任
很多员工抗辩的核心理由是“领导逼迫我做,不做就丢工作”,试图以“受胁迫”主张自身无过错。但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胁从犯的认定标准,直接否定该抗辩理由,同时刑事层面的过错判定,会直接影响劳动案件法官对员工过错的认定。
刑法中可以免责的“胁迫”,必须同时满足三大硬性条件:胁迫具备现实紧迫性、损害后果不可逆、行为人无任何合法救济渠道,仅适用于人身威胁、即时重大权益受损等极端场景。
而职场常见的业绩考核施压、评优限制、岗位调整警告,都属于企业常规内部管理手段,不属于法律认可的胁迫。
回到本案,从第一次接收违规指令到案件爆发,间隔长达10个月,陈某拥有多条合法救济路径:书面提出风险异议、完整留存违规指令证据、向总行合规/纪检部门实名举报、拒绝签字审批、申请调岗甚至离职避险。但其长期、持续配合违规放款,放任巨额风险产生,属于间接故意,这也是司法机关只追究上级刑事责任、认定员工存在重大履职过错的关键。
(三)劳动法层面:法律赋予拒绝违章指令的权利,放弃即自行担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是所有金融从业者自保的法律依据,也是这类案件法院裁判的标尺:劳动者有权拒绝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拒绝行为不构成违纪;同时劳动者对违规指令享有检举、控告的法定权利。
这条法条确立了劳动法律的平衡逻辑:法律早已为员工铺设完整的避险通道,员工主动放弃维权渠道、选择顺从违规指令,就必须自行承担对应过错后果。法律不要求员工公开对抗上级,但强制要求所有人守住法律底线、用尽自身救济权利。
同时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反向推导,企业不能通过内部制度、管理层口头指令,免除自身建立风控体系的法定责任,将全部经营风险转嫁给基层劳动者。这也是本案最值得讨论的平衡点:员工盲从有错,但银行内控缺失、管理层主导违规是客观事实,司法裁判不应一刀切从重处罚基层员工,完全豁免企业管理责任。
三、打破二元裁判误区:上下级过错分级判定标准
当前同类金融劳动纠纷,司法实践普遍存在简单化二元判定:要么员工完全无责,要么员工全责、企业零过错。这种一刀切裁判模式,忽略金融行业上下级权力不对等、企业本身存在管理漏洞的客观现实。结合本案,梳理分级过错认定标准,兼顾金融风控秩序与劳动者合法权益。
1、看指令强制程度:区分硬性胁迫与柔性业绩施压
这是划分过错主次的核心标准:
硬性胁迫(员工可减轻责任,银行直接开除大概率违法)
上级以当场辞退、全额克扣工资、人身报复等极端手段强制违规,员工没有缓冲时间、无有效维权渠道,短暂配合后立刻留存证据、上报风险、主动止损。此时过错核心在管理层与企业,员工仅存在轻微过失,银行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极易被认定违法。
柔性施压(员工承担主要责任,开除合法)
仅依靠业绩考核、评优、岗位调动施压,不存在即时生存权益威胁,员工拥有充足拒绝、举报、离职的退路,却长期持续配合违规操作。本案就属于这类情形,陈某主动盲从造成巨额损失,法院判决并无实质瑕疵。
2、看企业内控建设:区分制度形同虚设与员工刻意绕开规则
银行作为持牌金融机构,负有搭建完善内控风控体系的法定义务,企业管理过错必须纳入过错裁量范围:
银行具备双人尽调、交叉复核、常态化合规监督、匿名举报等完整机制,员工刻意绕过制度违规操作,企业无明显过错,员工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风控机制缺失,单人独立审核、无交叉制衡,长期默许管理层突破合规底线,企业存在重大管理过错。即便员工存在过失,法院也应当审慎适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最重处罚,优先选择绩效扣减、内部通报处分等较轻处理方式,杜绝企业把系统性管理漏洞的代价全部转嫁给基层员工。
3、看员工应对行为:区分主动避险与放任风险扩大
员工过错轻重,最终取决于是否完整履行自保、止损义务:
收到违规指令后,出具书面风险提示、完整留存沟通证据、第一时间上报风控部门、主动推进贷款追偿止损,属于轻微过错,可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全程无书面异议、不保存任何违规指令证据、全程配合操作放任风险持续扩大,属于重大履职过错,需要自行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四、金融人保命实操指南:面对领导违规指令,守住三条底线
这起千万坏账案给所有银行、担保、信贷从业者敲响警钟:职场服从有清晰边界,合规底线没有例外,领导口头授意永远不能成为违法失职的免责理由。结合完整法理,整理可直接落地、遇事能自保的实操方法。
底线1:绝不口头配合,所有风险必须书面留痕
遇到任何要求简化审查、放松授信标准、突破风控规则的违规指令,不要沉默接受、不要口头答应。
通过企业OA、内部工作系统、企业微信等可溯源正式渠道,发送书面风险提示,清晰写明业务违规点、潜在资金损失、法律追责风险,完整留存 “已主动提示风险”的证据链,从根源避免被认定为全责。
底线2:上级拒不整改,立刻启动内部救济渠道
若上级无视风险提示、持续强令违规操作,第一时间向总行合规管理部、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书面举报报备,妥善保存举报回执、沟通记录。
法律理解基层员工面对层级压制的被动处境,但绝不认可“躺平式盲从”,主动上报、寻求内部救济,是后续仲裁、诉讼中减轻自身责任的核心依据。
底线3:卡死签字关口,绝不触碰刑事红线
针对虚假授信、虚构经营材料、违规发放大额贷款等触及刑事犯罪的业务,坚决拒绝签字确认、拒绝操作流程节点。
签字等同于书面认可业务合规、自认履职无异议,是事后银行追责、司法机关认定过错的核心证据,一旦落笔,几乎没有翻盘空间。
结语
这起信贷员背锅案的价值,在于彻底厘清金融行业底层权责逻辑:法律尊重企业内部层级管理,但绝不纵容无底线盲从;法律严惩员工失职行为,同时也绝不允许金融机构转嫁自身管理漏洞带来的风险。
对基层金融从业者而言,一定要摒弃“领导安排就和我无关”的侥幸心理,做好风险留痕、主动上报维权、死守合规签字底线,才是避免独自背锅、承担巨额损失甚至刑事责任的唯一办法。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只有搭建权责匹配、分层追责的合规问责体系,压实管理层第一主体责任,杜绝“基层兜底、管理层免责”的畸形追责模式,才能真正筑牢金融风险防控的底层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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