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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大疫当前”下的不可抗力及应对

作者:朱明      来源:本站     浏览:


      近日,“新型冠状病毒”所引发的传染性疾病导致湖北省多市“封城”、春节法定假期延长、湖南省内多地区客运班车停运、全国多地封锁道路禁止车辆通行、与患者接触者被隔离等一系列情形。为此本律师接到客户咨询,因疫情导致本应在春节假期后履行或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无法如约履行的情形应如何应对。此种因疫情引起的违约情形绝非个例,因此本律师特就“大疫当前”下的不可抗力及应对为题撰写此文,以做参考,不足之处敬请斧正。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及构成

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情况下,不可抗力一般包括两种原因引起的客观情况: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因此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所引发的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社会现象应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满足不可抗力及免责后果有其一定的适用条件。首先,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主体,应当是民事合同中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主体,但未受到不可抗力情形影响的一方则无权以此为由主张免责。其次,不可抗力应当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前提条件,如果仅仅满足一个或两个前提条件,并不足以构成不可抗力。如:在约定限期交付产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可能无法预见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并不是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二、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的义务

除了前述应满足有权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主体和满足不可抗力情形的法定条件外,当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合同双方均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以减少相对方的损失,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扩大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另根据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应至少完成以下行为:(1)及时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合同情形通知合同相对方;(2)在合理期限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3)应承担合同相对方因避免扩大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对于非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扩大损失,否则就扩大的损失不得要求赔偿。



三、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对于不可抗力的律师建议

随着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逐步严重,政府相关部门已经作出封城,大量城市停运客运班车,春节假期延长等措施作为抑制病情传播的手段。势必导致大量按原计划春节假期过后应当签订或履行的合同不得不出现延期等违约情形。在“大疫当前”的背景下,本律师建议做好如下工作:

1、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及时向相对方发送延期或无法履行的通知并保留相应的证据,建议通知内容应包括:违约原因、对需延期履行时何时可恢复履行的预期、请求相对方为避免扩大损失而进行相应的救济工作、对延期履行后相对方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协商请求等;

2、在合理时间内向相对方提供存在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的证明,并保留向相对方提供了上述证明文件的证据。应当注意的是该证明不仅仅包括存在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而更应该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如:(1)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的一方所在地政府发布的禁止飞机、铁路运输、货物运输、交通管制、延期上班等文件的证明;(2)如该违约方需向其他受疫情影响的地方先进行采购(如零部件等)的,因上述原因导致违约的,应搜集并保存进货地受影响的证明文件。

3、作为合同相对方,在收到违约方的通知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而非放任损失的扩大。但律师建议应注意如下问题:(1)适当措施的边界,法律规定所采取的适当措施,何为适当?本律师认为适当措施的标准为采取措施预期挽回的损失不应超过不采取措施而产生的损失为限,简单可理解为损失最小化原则。其次该适当措施应以相对方在采取该措施时可能及可以预见的减少损失效果为准,而非实际最终产生的效果为准。(2)如未收到违约方的通知,合同相对方是否有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的义务?本律师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并未以违约方告知为前提,而是规定违约方违约后,相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但当前疫情已成为全球关注的公众事件,相对方很难说不知情、也无法预计违约方不会受到疫情影响而导致不能如期履约。建议相对方先主动联系并询问可能违约方是否能如期履行合同并保留相关询问的证据。如违约方未回复或明确回复可如期履行后又以不可抗力主张减少或免除违约责任,则更有利于相对方的索赔。


2020年,以我们谁也没有想到的方式来临了,疫情让我们领悟了生命的残酷,也让我们感受到了凝聚的力量,上帝想选秀所以带走了黑曼巴,更让我们惊叹青春已逝。没有过不去的寒冬,新春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