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登录 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扫一扫进入微信
服务热线
0731-89800888

公众号微文共享

首页 > 通程动态> 详细介绍

【实用干货】商事主体如何应对新疫情

作者:纪浩      来源:本站     浏览:


     


       2019年年底爆发的新型肺炎疫情与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相关疫情响应政策给相关商事主体的运营造成了一定困难;其中,能否把政策规定作为不可抗力抗辩事由而请求免除相关义务,在疫情发生后是否能够适用情势变更等并没有得到统一定论。本文围绕着新型肺炎疫情可能会带来的新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属一家之言,希望能对法律工作者处理相关案件时适用法律有所启发,同时欢迎批评与指正。




一、疫情的法律性质

这次我国发生的传染性新型肺炎,目前为止虽然医学专家对其症状、成因等已有相对一致的看法,但就法律而言,其作为一种突发性疫情及异常事件,且存在长达14天潜伏期,商事主体是不可能预见的。从疫情爆发至今,有效可行并可大规模操作的阻止疫情传播的方法尚未研发成功,虽然已有病人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目前仍无确切有效的统一治疗方案或准则,因此就目前而言,疫情构成商事主体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范畴。



二、受影响的商事主体相关责任的类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民商法均将不可抗力作为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条件;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亦对不可抗力作了规定,但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加之本次疫情是突发事件,实践中除2003年非典疫情外,并没有其他成型的经验或标准化模式可借鉴。经研究并根据以往判例,以下几类合同案件,在本次疫情中可适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一)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

主要集中于买卖合同,具体表现为合同履行期限在疫情期间届满,义务人因自身或政策等原因不能依约如期交付。

例如,买方与卖方(套鞋厂)订立套鞋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供应套鞋,交货日期为2020年1月中旬。由于疫情爆发,被感染的患者急剧增加,作为卖方的套鞋厂被政府要求转产防护鞋,致使双方签订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此类因疫情造成的迟延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情形,可适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二)转移财产使用权合同

主要指酒店、旅店、网吧、餐饮等能引起大量人员聚集的服务业经营方与业主方之间的租赁合同。

例如,经营方承租房屋经营网吧,在疫情发作期间以政府发布的“为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而要求营业性场所暂停营业”的政令致使无法营业为由要求业主方减免租金、承包金的,可以依据不可抗力事由请求出租人减免停业期间的租金。

(三)提供服务合同

经济服务合同主要是指那些依附于义务人自身的合同,如演出合同、创作合同、直播表演合同等。

此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不可替代性,须由合同指定的当事人履行,一旦被指定人员罹患新型肺炎致使其人身被隔离,或政府因疫情取缔演出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适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其他提供服务合同,包括中介合同、旅游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等,亦可适用不可抗力。

例如,武汉始发的汽车长途货运,因疫情湖北实施“封城”措施不得不取消的情形。

(四)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工程建设必须使用大量建筑工人,为防止人员聚集导致疫情蔓延、传播,政府采取限制开工、推迟春节后复工时间等举措,或在建项目中发现工人被传染导致项目人员被隔离或项目停工等事由,造成的工期延误均可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要求开发商顺延竣工日期。

如商砼供货商因疫情暂时停止供货,可要求合同相对方对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违约金免予计算。



三、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应注意的问题

(一)根据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

如在合同成立以前就已经发生疫情,疫情所带来的影响将可以预见,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而且,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若在合同履行中爆发疫情,但疫情并没有达到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程度,此种情况应不能适用不可抗力。

如在合同订立后,合同义务履行前发生了疫情,则应适用情势变更与不安抗辩原则,要求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以减少损失。

(二)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在实践中,若商事主体以疫情作为抗辩事由请求法院依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免除其责任,那么法院将如何认定疫情对债务履行影响的大小,值得研究。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时,合同义务将面临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二是无法按约履行全部合同。相对应的法律后果就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与不履行。

总体说来,对于无法全部履行的合同,合同义务履行人可要求变更合同或延期履行;对于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合同义务人或权利人均可要求解除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作出了完全免责和部分免责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发生不可抗力,就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义务人的责任。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只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免除责任,在此范围内可以说是完全免责;如果不可抗力只是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则不能适用完全免责或部分免责。



(三)不可抗力下义务人要履行的义务

1、《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指明了义务人负有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和证据的提供义务。实践中,对于因执行政府预防疫情命令而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义务人则需提交政府的命令作为证据。

例如,长沙市政府要求餐饮、酒吧、网吧等停止营业时,经营方需提供相关的政府文件。在建项目假期延长或推迟复工时,建设方需提供政府出具不予复工答复或审批文件。

2、在疫情发生时义务人要履行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如果疫情构成了不可抗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义务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这时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如果义务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止损义务,将直接推定义务人存在过错,并根据其过错程度要求义务人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延迟复工、复产后企业主体应注意的用工问题

用人单位不能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要求提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能以疫情造成企业效益滑坡,停发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否则,将会被劳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承担停发或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疫情期间,劳动者因被隔离留观而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参照职工医疗政策履行相应义务。非疫情直接原因不上班的,应按企业员工手册的规定或《劳动合同法》处理。



2020年来势汹汹,突发情况我们无法预见,唯作好准备,方能稳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