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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民法典》的施行,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

作者:何国华      来源:本站     浏览:

宝剑锋从磨砺出,经过多年的打磨和雕琢,我国第一部法典——《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至此,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该部法典贯穿每个民事主体的一生,又被网友们形象地称为是一部“从娘胎到坟墓”的法律,它的施行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完成下面的小测试,提前了解《民法典》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物权编》的某些变化

一、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哪些事项由双“三分之二以上”变更为双“四分之三以上”?

答: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1、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2、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项的表决变更为双“四分之三以上”意在提高业主表决门槛,强化业主的权利。

详见《民法典》第278条。

二、不动产或动产的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时应当履行什么义务,其他共有人享有什么权利?

答: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地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详见《民法典》第306条。

三、“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的设立将产生什么影响?

答: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在《民法典》施行前,我国只在《合同法》中规定了“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而将“居住权”归入用益物权是《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虽然居住权不能继承、转让,但房屋一经设立“居住权”,即使没有产权证,居住权人也可长时间甚至终生居住。所有权人就算事后取得产权证,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存在的事实,没有权利要求居住权人搬离。未来,“居住权”可能覆盖的领域有公租房、婚姻财产约定与分割、以房养老、继承纠纷等,居住权的存在能够保障部分弱势群体的权益,但也让房产交易变得更加复杂。比如,过去房产交易只要看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租赁等,但未来可能还要看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权”等情况;同时,当所有权与居住权相分离,新设居住权的房屋,其入学、落户权益归谁所有;如果未来开征房产税,是由所有权人缴纳还是居住权人缴纳等,未来这些问题都有可能产生,有待进一步明确。

详见《民法典》第366至371条。

《合同编》的某些变化

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能否对抗房屋按份共有人或者出租人的近亲属?如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应在什么期限内行使?

答: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详见《民法典》第726条。

旅客霸座

抢方向盘

二、《民法典》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了怎样的回应?

答:对于“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合同编》作出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出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详见《民法典》第815、819条。

《人格权编》的某些变化

一、遭遇“性骚扰”时,《民法典》赋予受害人怎样的权利?单位负有怎样的义务?

答:《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明确要求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付、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该规定有利于保护被用工者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助于预付性骚扰的发生,实现对性骚扰的综合治理。

详见《民法典》第1010条。

二、你上班时总是接到垃圾电话、收到垃圾短信,你能否状告对方侵犯你的隐私权?

答:能。《民法典》第一次引入了“私生活安宁”这一权利,明确规定禁止行为人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禁止非法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禁止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禁止非法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该类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更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

详见《民法典》第1032至1039条。

《婚姻家庭编》的某些变化

一、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人”结婚是否无效?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婚前向另一方履行什么义务?

答: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人”结婚不再导致婚姻无效,《民法典》删除了这一婚姻无效的情形,旨在避免对患病人群的歧视。同时明确了夫妻双方婚前的如实告知义务,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该规定保障了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为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或者骗婚等行为。

详见《民法典》第1051、1053条。

二、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是不是直接去趟民政局就能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答:不能。《民法典》加设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详见《民法典》第1077条。

《继承编》的某些变化

一、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或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等情形,就会当然丧失继承权吗?

答:不一定。首先,继承人的以上行为均须达到“情节严重”;且本次《民法典》新增了“丧失继承权的宽恕制度”,填补了我国继承法的空白。即明确如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规定体现了被继承人支配自己遗产的自主意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详见《民法典》第1125条。

二、公证遗嘱的效力还当然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吗?

答:不是。《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即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但《民法典》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从而切实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详见《民法典》第1142条。

《侵权责任编》的某些变化

一、上班途中,李某被楼上掉下来的啤酒瓶砸伤,不知道谁扔的,他能要求全楼住户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不能。《民法典》施行后,“高空抛物”不再是简单的“整栋担责”。由于物体从高空坠落,又很难直接准确分辨谁是侵权人,所以过去的常见做法是“整栋担责”,即如果一个物体从一栋高楼坠落并砸伤路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而住户又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推定该栋楼全体住户为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人,并由全体住户对被侵权人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而《民法典》对此进行了相应调整,即发生因高空抛物导致的侵权事件后,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经调查还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在补偿受害人之后,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依法向其进行追偿。此外,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也要求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等威胁人身安全事件的发生,若未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则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详见《民法典》第1254条。

二、张某在单位参加篮球比赛时,被队友传过来的篮球砸伤手臂,他能否要求该队友承担赔偿责任?

答:不能。《民法典》新增了“自甘冒险规则”,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详见《民法典》第1176条。

《民法典》使民事权利保护进入新时代,该法典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它丰富了我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涵,有利于推动社会道德观念的进步,是一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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