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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后商家跑路,消费者该怎样维权?看彭震律师在《经视说法》如何说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2024年3月15日,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团团长彭震与中国法治实施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红霞一同受邀参加的《经视说法》节目在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播出。该节目是由湖南省司法厅、省守法普法工作办公室、湖南经视联合制作,通过案情再现、嘉宾释法等形式,梳理案件脉络,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正值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话题自然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彭震律师、王红霞副教授与主持人王欢就《交易后商家跑路,消费者该怎样维权》话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去年9月,长沙一家名为“尚瑜伽普拉提”的瑜伽馆开业,通过大肆地做活动搞促销,两三个月的时间内就吸引了数百名的会员充值消费。可让人没想到的是,去年12月底,瑜伽馆突然闭店,老板也失联了!

这种预付式消费问题,消费风险单向性凸显,发卡商家登记备案不规范、擅自违约,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然而,这仅有的一条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操作性差,只能起到事后救济的作用,不具有事前预防的功能。

对于预付式消费而言,最大问题不是预付式消费的存废问题,而是如何保证消费者资金的安全性,以及如何维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公平性。现有法律过于强调对消费者事后救济,只能解决少数争议较大的问题,却无法有效、全面规范预付式消费活动。

彭震律师谈到,2020年9月,湖南省消保委组织第一届律师团就预付式消费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规范内容、发卡信息管理、资金风险控制、信用综合治理、监管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湖南省预付式消费管理条例地方立法建议》。

就如何防范预付式消费风险,彭震律师提醒: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时,要选择规模较大、口碑较好、经营状况不错的商家;确认促销的商家是否与营业执照的商家信息一致;要和商家签订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特别要注意其中是否存在限区域、限次数、限期限、限退卡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看自己是否确有办卡需求,避免因优惠力度大冲动办卡,避免一次性充值过多,消费时间过长;注意保留合同、发票等证据,以利维权;提高警惕性,关注商家近期的经营状况,发现商家的经营状况出现问题要及时退卡。

彭震律师还就商家促销后跑路是否涉嫌诈骗,从促销前是否严重亏损、促销所收款项去向、是否真实从事瑜伽教学、亏损的原因是正常经营损失还是所收预付款项用于非法用途所致等方面结合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地剖析。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网络消费维权的案例也在逐年增长。对于入驻商家突然闭店,消费者权益受损,平台是否担责问题,彭震律师进行了解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第一,平台对于商家具有资格审核义务,该种资格审查是履行平台管理责任、防范侵犯他人权益行为发生的有效保障。从本质上来说,该义务是一种危险防范义务。商家开展交易的前提条件是其资质资格符合法定要求,平台切实履行资质审核义务,实现对商家的有效管理,才可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潜在侵权行为的发生。平台的资格审查义务主要表现为对商家基本身份信息和交易主体资格,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等的审核义务。平台需审核入驻平台的商家身份信息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市场交易主体资格等。若平台未履行形式审核义务,且商家构成侵权时,因该种不作为将导致权益受损方无法获取经营者信息从而主张权利。该种情形下,平台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平台针对商家的行为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第三,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商家侵权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彭震律师还就资格的审核流程以及一旦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平台方应该承担起哪些责任和义务来帮助消费者有效解决纠纷,结合相关判例,谈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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