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如期而至,杏花烟雨江南。
当我打开电脑敲打出这些文字时,窗外正是草长莺飞的二月天。一旦决定续写这个关于“执着”与“托付”的主题,我的脑海中就浮过一张张当事人的脸孔,他们或是身心倍受摧残的患者,或是永失至爱的患者家属。我知道他们一定走了很远的路,才得以坐在我的对面,向我倾诉这些生命中无法承受之痛。我倾听,我记录,然后我全力以赴去完成他们的嘱托。
以百折不挠的执着,致敬全心全意的托付。
2025年1月24日,已是农历的腊月25号,在这个空气里飘着浓浓年味的日子里,我收到了一个特殊的包裹。来自湘西的整整一大箱年货:腊肉、香肠、香干、蜂蜜、腐乳……搬得我气喘吁吁。当事人彭先生一再在电话里说:“东西不值钱,但确实是我的一片心意,如果喜欢吃就告诉我,以后再给你寄……”
这是一个长期位列我未结案件榜首的案件,2021年10月29日接受代理,2025年1月20日办结,历时三年多时间。在这期间,此案历经两次起诉、四次鉴定,最终获赔35万余元。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10日,彭先生的母亲宋阿姨因“体检发现颈部左侧肿块6月余”入住医方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入院诊断为“甲状腺左叶肿块:乳头状癌?”。入院当天医方对患者的Caprini静脉血栓风险评估为2分,为中危状态,患者10月11日的D二聚体定量检查结果增高,医方未予重视,未采取任何措施。10月13日,患者在全麻下接受了医方为其施行的“甲状腺左叶全切+峡部切除+甲状腺右叶部分切除术+左侧中央组淋巴结清扫术”,术后返回病房。医方对患者术后的Caprini静脉血栓风险评估已上升为7分,系极高危状态,此时虽然护士已将评分情况告知管床医生,医生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2021年10月14日10:08分,患者在上厕所时突然晕厥,行床旁心脏彩超可见右房右室明显增大,左心明显受压,患者双下肢深静脉彩超示节段广泛血栓形成,医方认为患者急性肺动脉栓塞高危组可能性大。此时患者为术后第一天,溶栓出血风险极大,医方作为大型综合三甲医院,其设备、技术条件等完全具备对患者进行导管介入、手术取栓、ECMO等治疗方式,但医方未向患者家属说明这些替代方案及这几种方案的风险/获益比,在有禁忌症的情况下仍贸然于12:04分对患者采用阿替普酶50mg进行溶栓治疗。在医方行溶栓治疗后仅几个小时,患者伤口引流管中的引流量明显增加,且从淡红色转为鲜红色,说明患者已出现出血的严重并发症,医方未提时调整或停止使用抗凝药物,任由出血恶化。当天神经内科会诊时即已考虑颅内出血,建议头部CT。但医方迟至10月16日下午才完成头部CT检查,此时再请神经外科会诊时,已丧失手术机会。医方明确告知家属:患者已无救治可能。10月17日,家属将患者转入龙山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龙山县人民医院对患者的入院诊断为:“1、脑疝形成;2、颅内多发脑出血;3、蛛网膜下腔出血;4、心肺复苏术后综合征;5、缺血缺氧性脑病;6、甲状腺结节切除术后;7、肺栓塞溶栓术后;8、经鼻气管插管术后;9、吸入性肺炎”。10月19日,患者于龙山县人民医院不治身亡,死亡原因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
本案医方的过错非常明显:由于医方对静脉血栓栓塞症的预防和处理未遵守诊疗规范,发生肺栓塞后处理方式不当,亦未充分告知,对颅内出血未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出现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诉讼的难点在于:本案为死亡案例,未行尸体解剖,且未在涉事医院过世,医方势必会对死因提出异议以阻挠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进行,使得患方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我在首次也是唯一的一次与彭先生及其他患者家属面谈时将这种风险进行了详细告知,按照当时那个时间点我累积的诉讼经验,如果没有鉴定结论而法院认为医方过错明显的话,将有可能判决医方承担20%左右的轻微责任,按照当时的标准,赔偿款不超过20万。家属一致表示主要目的是讨个说法,赔偿款多少在所不问。于是,我们在首次见面即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接下来就是漫长而曲折的诉讼过程。
2021年11月17日我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立案材料及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正式启动本案的诉讼程序。因患者并未在涉事医院过世,为查明事实,应法院要求,2022年1月23日我向法院申请追加龙山县人民医院为共同被告。在法院主持下,医患双方于3月2日进行了质证并抽签,选定重庆法医验伤所为首选鉴定机构,备选机构为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不久我接到了重庆法医验伤所工作人员的电话,果然不出我所料,鉴定机构询问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患者死因的认定问题。本案患者的死亡原因其实非常明确:患者死亡后虽未行尸检,但从病历资料可以分析其死亡原因。患者2021年10月16日的头部CT检查结果为:双侧大脑半球多发出血及血肿形成,并珠网膜下腔出血,脑实质肿张,脑室受压变窄。患者深昏迷,双侧瞳孔散大,无自主呼吸,即此时患者已无生存机会。事实上,此时医方也已明确告知患者家属:患者已无救治可能,家属在此等情况下方将患者转回老家龙山县人民医院。可见,患者系因下肢深静脉血栓脱落,导致肺栓塞,溶栓后颅内出血、脑疝,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我向重庆法医验伤所的工作人员口头陈述了我方的观点。
2022年3月15日我收到芙蓉区法院转交的重庆法医验伤所要求补交资料的通知,没有丝毫耽搁,我于3月21日向法院补充提交患方陈述和对患者死亡原因的说明。5月27日我收到重庆法医验伤所的退鉴函,个中原因我非常清楚:医方对患者的死因提出了异议,本案因医患双方对患者的死因达不成一致意见且未行尸检,首选鉴定机构不予受理,该案移送备选机构。6月15日我收到了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退鉴函,迪安退得非常干脆,连征求医患双方对死因的意见这个环节都省了。案件办到这个阶段,司法鉴定这条路似乎是走不通了。怎么办?受人之托终人之事,案子还得继续硬着头皮往下办哪!在此情形下,我请咱们医疗法律事务领域的前辈周宇君老师出具了一份专家意见书。6月28日,我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赔偿清单等资料,同时将周老师的专家意见书作为证据补充提交。在这里要特别感谢周宇君老师,尽管他的这份专家意见书因为医方不予认可,法庭并未采纳,但如果没有这份专家意见书,这个案子估计到此就结束了,结局是我方因举证不能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100%败诉。周老师这份专家意见书不仅使我重新树立起将案件一办到底的决心和勇气,更使主审法官内心确信此案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正因如此,法院才无条件的支持我后续一而再、再而三的鉴定申请。
2022年7月5日法院通知此案正式立案,当时是按简易程序立案的,7月21日我收到法院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的通知,估计是法官看完专家意见书后也意识到这个案件是块难啃的骨头吧。这是本案的第一次立案,主审是杨惠法官。我要借此行文的机会特别感谢杨法官,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她作为主审法官,不仅充分保障了我方的诉讼权利,而且本着高度专业和敬业的精神,穷尽一切方法,只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杨惠法官的这种专业和敬业的精神,我今天回想起来仍肃然起敬。8月17日本案一审开庭。庭审围绕我方提交的专家意见书进行,医方理所当然不予认可其合法性,杨法官明确表示要直接采信这份专家意见书的难度很大,但我深信正是因为有了这份专家意见书,让她内心确信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于是她建议不做因果关系鉴定,仅就医方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进行鉴定,看能否有鉴定机构愿意受理。庭后我第一时间向杨法官提交了医疗行为合规性鉴定申请。9月1日该案在芙蓉区法院再次进行质证和选取机构,当日选取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很遗憾,10月18日我第三次收到了退鉴通知。医疗过错鉴定这条路似乎走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能否考虑医疗事故鉴定呢?我没有片刻犹豫,于10月19日向法院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杨法官收到我的申请后表示了为难,因为芙蓉区法院从未委托过医疗事故鉴定,经过充分沟通,11月23日我收到短信通知,法院拟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质证。于是12月1日下午该案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前的质证。不成想2023年2月6日我接到杨法官通知,法院司法技术室不同意移送医疗事故鉴定,她也无能为力。我提出:既然本案因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而被退鉴,那我方可增加一个鉴定项目:根据现有病历对患者死因进行分析。杨法官再次表示同意,此时审限将至,她安排我先撤诉再另行申请诉前鉴定,在得到不会因我撤诉而以“一事不再理”拒绝再次受理立案的承诺后,我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之后是领取撤诉裁定及鉴定检材、办妥诉讼退费等事宜。此时日历已是2023年4月17日,一场诉讼下来,我跑了无数趟法院,打了无数个电话与法官沟通,可谓颗粒无收。
2023年4月24日,我再次向芙蓉区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并申请死因和过错鉴定。接下来所有的流程再走一遍:催法官尽快安排质证、开庭质证、选择鉴定机构……。终于,我在9月4日收到了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要求缴纳鉴定费和补充提交患方陈述的函件。为什么要用“终于”二字?因为鉴定机构通知缴纳鉴定费意味着鉴定申请已经被受理了,在之前接二连三记不得收了多少份退鉴函后,这份缴费通知让我倍感亲切:案件办理至此峰回路转了!9月18日我收到鉴定机构要求补交鉴定费和鉴定检材的通知,9月27日法院就补充证据组织质证。终于,该案10月23日在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召开听证会了!再次用到“终于”一词,是因为,至此该案最重要的工作我已经完成了。在等待鉴定意见的过程中,时间已来到2024年。这期间有一个bug:鉴定机构早就于2024年1月底(农历新年前)就将鉴定意见寄给了法院,结果过个年法院把这个鉴定意见束之高阁了,直到我跟多方通电话才于2月29日领到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认定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尽管按照这个结论当事人可以拿到的赔偿金款已经超出了我之前给到他的预期值,但我认为鉴定机构明显的偏袒医方,这或许与医方在湖南省内的名气有关。于是我马上对该份鉴定意见提出了书面异议,直到5月10日我才收到鉴定机构对异议的回复。接下来我根据鉴定意见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赔偿清单等文书。法院于6月7日组织医患双方对鉴定意见质证。庭审过程中医方见我方对鉴定意见提出了书面异议,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医方当庭表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庭审流程中止。之后又是漫长的等待过程,8月23日鉴定机构才对医方的异议进行回复。9月10日该案按简易程序第二次立案,10月12日该案转为普通程序。2024年11月28日一审开庭。庭审前关于是否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一事我考虑了很久,最终还是放弃了这一动作。因为在等待鉴定机构对医患双方书面异议进行回复的这半年时间里,我查阅了大量因静脉血栓栓塞症导致死亡的案例,鉴定机构所认定的医方责任比例均不高,且本案未行尸检,可能也是鉴定机构在定责时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我思量再三,觉得申请鉴定人出庭意义不大。2024年12月31日临近下班时分,我的手机上收到了法院的短信提示:判决书出来了,我方当事人获赔35万余元。这个结果虽然我并不满意,但当事人却非常满意,隔着屏幕我都能感受到他的感激之情。上诉期满,医患双方均未上诉,医方于2025年1月20日支付全部赔偿款项,至此这个历时三年多的案子办理完毕。
回首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感觉像重走了一回长征路,感慨万千。在这漫长的三年多里,我的当事人彭先生除了首次见面就与我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外,再也没有露过面,他甚至从来没有主动打过一个电话或发过一个信息催我,这份无条件的信任让我分外感动。也许正是因为他的这份全心全意的托付,才使得我无论遇到多少艰难险阻都始终勇往直前。彭先生告诉我说:正好今年打算给母亲修坟,这样我就可以给她一个交待了。是啊,我也总算可以给当事人和自己一个交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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