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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观明知”要件的辩护策略

作者:裴一霖      来源:本站     浏览:

本文针对该罪名中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进行辩护策略分析。针对该罪的辩护,应严格遵循该罪构成要件的解构逻辑,尤其需聚焦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要件的证明体系突破。根据《刑法》第14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本罪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系伪劣产品仍予销售,此系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争点。实务中,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往往通过多轮针对性讯问构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产品伪劣属性的主观认知证据链,典型表现为利用鉴定意见的结论回溯性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销售时的主观状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在知悉鉴定意见后作出认可性供述,但辩护人需要注意,该事后认知不能直接等同于销售行为发生时的主观明知。

辩护人除需对言词证据进行比对(重点审查首次供述与同步录音录像的一致性)外,更应通过客观证据的回溯性审查实现主观要件的证伪。具体而言,需构建“以客观行为反推主观认知”的逆向证明路径:通过调取交易凭证、质检流程记录、行业合规文件等书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业背景、专业认知水平进行多维度分析,形成足以阻断"应当知道"推定的证据闭环。

笔者结合执业经验及类案裁判规则实证研究,总结出以下突破主观明知要件的有效抗辩路径:

第一,论证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

首先,系统调取供应商的全套资质证明文件,重点核查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覆盖采购期间、经营项目与案涉产品类别吻合度等要素,确保证照文件的时空效力;

其次,如果销售产品有对应的采购合同,应核查合同文本中是否载明质量担保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标准、验收方式及违约责任,或着力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尽到销售者的初步审查义务,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选择销售产品时审查了供应商提供的证照、检测报告,采用对公转账结算等规范化操作等。

第二,销售产品的价格符合市场正常区间

销售价格的合理性也是阻断主观明知推定的重要辩护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司法机关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作为认定“明知”的客观推定标准。辩护人可以通过以下手段进行价格方面的有效抗辩:其一,调取同期同类产品市场交易数据,运用统计学方法形成价格正态分布模型,证明涉案产品售价位于市场均值±15%区间;其二,通过司法审计报告揭示进销差价率未超出行业平均利润率,重点核查增值税发票、成本核算表等客观书证,证明不存在异常利润空间;其三,引入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论证特殊交易场景(如尾货清仓、区域调拨)下的价格折让合理性。

第三,行业认知的合理抗辩

在主观明知的司法认定中,销售者的注意义务边界应严格遵循行业认知水平与专业能力匹配原则。一、辩护人可以从行为人认知能力的局限性阻断推定明知的认定。尤其是针对非显性的质量问题,例如食品添加剂超标、电子产品芯片参数不符等,普通经营者客观上不具备实质检测能力,行业惯例亦未强制要求实施实验室级检测。二、辩护人根据产品属性考虑是否需要调取有关行业规程,或者申请同类经营者出庭作证等方式,证明经营者已履行注意义务。辩护人可以充分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从业时间、认知能力、专业能力等,共同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认知到销售的产品是伪劣产品。需特别注意的是,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但书条款,对于食品、药品等特殊领域,司法机关可能扩大"应当知道"的推定范围。

第四,从证据链上阻断“事前明知”的因果链条

在质证环节还应重点围绕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展开审查:首先,需严格核验鉴定机构的抽样程序是否遵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包括抽样基数是否符合法定比例、抽样单签署程序是否规范、样品封存是否具备可追溯性等要素,若存在单方抽样或违反随机抽样原则等情形,可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主张排除该证据;其次,需通过比对检测机构采用的技术标准与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明示的执行标准,检查是否存在标准适用错误,从而援引“检测方法不适用”的无效鉴定抗辩;最后,根据销售产品的性质(针对易发生产品性质变化的商品),须着重审查鉴定报告形成时间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销售行为的时序关系,若检测行为晚于案涉批次产品销售截止日期,则可主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销售时点客观上无法预见产品质量变化,亦无法排除采购时符合质量标准,但在流通过程或售出后产品发生质量变化的情况,进而阻断“事前明知”的因果链条。

第五,利用事后补救证据用于补强

在有其他证据能够基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是在主观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伪劣产品时,如果有事后补救证据则可以作为证据的补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证据关联性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知悉产品瑕疵后实施的补救措施,可作为反向推导销售时点主观状态的关键间接证据。例如在某个时间节点突然做了产品召回的系列工作,或者是有大量给客户退换货的记录,这些证据可以补强排除“持续明知”的主观恶性。需特别注意,此类证据的形成时间须严格限定:补救行为应发生于案发前且具有主动性。

本文聚焦于合法来源、价格合规、行业认知基准、鉴定意见质证及事后补救五大抗辩路径,为该罪“主观明知”的辩护提供了可操作性指引。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涉企犯罪认定的从严趋势,该罪名辩护将面临更复杂的司法挑战。笔者团队将围绕本罪构成要件的其他争议焦点(如"以假充真"的实质性判断、"销售金额"的计算规则、单位犯罪的罚金适用等)推出系列实务研究,可通过专业平台持续关注后续研究成果,如有需要的家属可以加笔者微信(微信同手机号)进行了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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