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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渡逢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从实刑到缓刑的救赎

作者:李承怡      来源:本站     浏览:

2026年2月6日,委托人专程送来锦旗,感谢我所李磊律师、李承怡律师在办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展现的专业素养和倾力付出。两位律师以精准的辩护策略突破案件难点,从检察院最初建议量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到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圆满结案。

祸起萧墙:微末之躯陷囹圄

2024年3月12日,被害人A因购买到假冒“奥利奥”饼干报案。六日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委托人被羁押于看守所,三日后取保候审。经查,委托人系经朋友介绍,与朋友等三人参与销售假冒的“三养火鸡面”“大白兔奶糖”“阿尔卑斯棒棒糖”等商品,其个人非法获利数千元。

抽丝剥茧:辩海无涯寻真金

经过详细阅卷,辩护思路在迷雾中渐渐清晰——罪轻辩护,争取适用缓刑,为这误入歧途的年轻人寻一线生机。

辩护团队以"打金额、打角色、打情节"三把利刃,层层剖析:

(一)釜底抽薪:金额认定之辩

控方认定销售金额233918元,然细究证据,除被害人报案的一批"奥利奥"有实物鉴定外,其余交易均无实物和鉴定报告佐证。我们敏锐地指出:无实物鉴定,则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众多交易或为正常民事买卖,或为正品转售,岂能一概以"假冒"论处,此金额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正本清源:角色定位之辩

检察院认为四名被告人为共同犯罪,然而辩护人认为委托人虽然与其朋友等2人系上下线关系,但主观上均为各自谋取非法利益,客观上独立完成犯罪,相互之间并没有犯意联络,且中间还隔有肖5(另案处理),故四人不存在主从犯关系,均为独立行为,对各人的金额负责,此辩护要点也为后续缓刑打下基础。

(三)法定酌定从宽:人情法理之辩

委托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拿到谅解,家庭情况特殊,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荆棘载途:谈判桌上论短长

然正义之路,从来布满荆棘。检察官初提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我们据理力争,援引2025年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主动对比新旧司法解释关于销售金额所对应的法定刑的区别,首轮谈判将刑期压缩至实刑11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第二轮谈判,剑指缓刑。拿出同类判缓案例,但检察官断然否决:"涉及食品安全,缓刑不可能,别的地方我不管,我们没有先例",后续又抛出"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再减一月"的诚意。利弊权衡之下,委托人面临艰难抉择:签字,可换得短暂刑期,但基本上实刑;拒签,则意味着建议量刑可能会更长,但有机会充分说理,论证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前途命运押注于未知的审判。

关键时刻,我们不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委托人与我们心照不宣,最后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们深知,唯有在审判阶段破釜沉舟,方能绝处逢生。

柳暗花明:判例为镜照人心

案件移送至法院,我们在原有基础上,双管齐下:

(一)举重以明轻:类案检索之利器

继续大量检索,发现报案地周边同类案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盐——百姓每日入口之物,其日常食用的频率远高于糖果零食,这类案件中的被告人尚能获判缓刑,那么,依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原则,委托人所售商品危害性更小、情节更轻,当然更应当适用缓刑。

(二)情法交融:司法温度之呼唤

法庭之上,我们不仅展示证据,也说明委托人的家庭情况:自幼父母离异、父亲十年前病逝,与祖父母相依为命的少年;在生存压力下被迫辍学,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的打工者;那个家中唯一劳动力、祖父母依靠的孙子。若判处实刑,则老人晚景凄凉,家庭分崩离析,不利于实现案件的社会效果。法律的目的并非毁灭,而是挽救;刑罚的意义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教育。这不是为罪恶开脱,而是为迷失的灵魂点亮归途的灯。

拨云见日:法槌落下见真章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未缺席。

最后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从最初的一年九个月实刑,到最终的十一个月缓刑,自由得以保全,罚金相应降低二万。

尾声:勇气为舟,良知作桨

"在困难面前,勇气是人类的赞歌。" 此案之意义,远超个案本身。

法槌落下,正义有声。这声音里,有逻辑的严谨,有证据的坚实,更有一个法治社会对生命最深沉的悲悯与关怀。


辩护人:李磊、李承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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